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8766号
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年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天山路XXX弄XXX号XXX楼。
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陈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冬英
法官助理 倪 佳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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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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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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