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77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5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垫付的执行款人民币200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38.20元,由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38.20元,被告***负担27,800元。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之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根据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告***名下位于青浦五厍浜路XXX弄XXX号XXX室共有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尚未审结的(2020)沪0118民初20850号民事案件。经执行查明,除被查封的共有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沈庆华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费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