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5066号
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年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沈月红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姜耀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