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24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路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6幢1-6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路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