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37064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东梓关村东梓。
法定代表人:金巍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小康,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胜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4140-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方惠平。
被执行人:方惠平,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董佳源,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徐燕锋,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胜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方惠平、董佳源、徐燕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4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40459.15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胜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方惠平、董佳源、徐燕锋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方惠平、董佳源、徐燕锋长期外出,被执行人杭州胜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杭州胜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方惠平、董佳源、徐燕锋纳入失信人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杭州胜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方惠平、董佳源、徐燕锋尚应向申请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40459.15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彭小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