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

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昌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名下新B9××××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已纳入公安布控范围,因未实际控制到案,暂无法进行处置。截至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宫恩贵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昌吉市光辰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履行案款32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小康,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3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盛幼奋
代书记员 朱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