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

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2769号之一
原告: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37064F,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东梓关村东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70824700K,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工业园区明德路16号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章国祥。
原告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威尔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杭州金泰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