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大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萧商初字第3785-2号

 

原告***,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城区心意广场4幢3202室。

委托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20组7户。

被告***,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20组7户。

被告***,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20组7户。

被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20组34户。

被告杭州泰阳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永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杭萧商初字第37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冻结了被告杭州泰阳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万元,现被告***已向本院缴纳了保证金89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杭州泰阳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永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杜智慧
人民陪审员*培生

人民陪审员潘素琴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