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成新、宝鸡继红职业技术学校保证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302执字第0010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1号楼1层东2东3,组织机构代码59878079-2。
法定代表人介录怀,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6号楼2单元15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14074-9。
法定代表人罗成新,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成新,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生,住宝鸡市经二路。
被执行人宝鸡继红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陕西省千阳县冯坊河口,组织机构代码76634856-1。
代表人张继红,校长。
第三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成新、宝鸡继红职业技术学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成新挂靠第三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太白县林业工作站签订合同,承建太白县县城某工程,工程决算总造价为812万元。被执行人罗成新对第三人享有足以执结本案标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成新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60万元用于执行案件。但第三人仅在2016年9月份给付本案执行款90万元,对于剩余的到期债权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却未能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第三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邓科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