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潮音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2875-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潮音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潮音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潮音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4625.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5652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潮音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费2219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康晓刚
执行员  王 朗
执行员  胡 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