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02民初9375号
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永锋。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绥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