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水泥制品厂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00315号
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成新,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系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心旅驿站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田宝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让,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水泥制品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詹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