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太执字第00092-4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
法定代表人田宝明,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含让,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市民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钓鱼台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0095元、诉讼费1318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利息7752.5元,共计124165.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60元,我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被执行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情况下,对查询到的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扣划存款125925.5元,其中案件执行款124165.5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申请执行费1760元扣划后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利 龙
审判员 邢署霖审判员屈振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淑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