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28执异8号

案外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跃进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新泰,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住所地:**阳县城关镇**大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创勤,营业部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路**号楼**单元**号502号。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住**阳县,私企业主。

本院在执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太白县林业工作站签订合同的太白县“心旅驿站”绿化工程,确系**新出资施工,但因为该工程,2016年11月8日被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强制执行异议人工程款和执行费160958元;2017年4月10日,**新委托异议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6年8月8日,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向异议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扣划工程款900000元;2015年12月2日,**新借异议人现金150000元,2016年1月7日,**新借异议人现金200000元。综上,被执行人**新欠异议人债务高达1710958元,故太白县林业工作站支付到异议人账户上的“心旅驿站”绿化工程款699069.8元,应全部归还**新欠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该笔工程款的执行,全额返还给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阶段依法从异议人账户扣划来的699069.8元工程款,确系**新挂靠并以异议人名义与太白县林业工作站签订的太白县“心旅驿站”绿化工程款,该笔款项在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于2016年8月29日就被千阳法院依法予以保全。异议人以上所说,假如都是真的,也只能说明**新在挂靠异议人经营期间,欠有异议人债务。但是这些债务并不能对抗法院的财产保全,法院在执行阶段依法要求太白县林业工作站协助执行,扣留并提取其应支付给**新的工程款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只不过在具体操作中,经事先和协助义务人商量,借用了异议人账户而已。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宝鸡市赛尼迪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称,异议人以上所说四点都是事实,希望法院依法中止对该笔到期债权的执行,用于归还他所欠异议人债务。

本院查明,2014年4月,被执行人**新挂靠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资质和名义与太白县林业工作站签订合同,承建“心旅驿站”城东绿化工程。工程款按照约定,由发包方太白县林业工作站打到异议人账户。经历次给付,2016年8月29日,本院应权利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保全了太白县林业工作站尾欠被执行人**新工程款900000元。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对账,确认该笔工程款的数额以最后结算为准,并重新向太白县林业工作站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提取裁定。协助义务人在付款前,按照事先约定的办法,向本院提供了具体付款数额和将要付款的账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到帐后,依法扣划协助义务人实际支付的工程款699069.8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称因防腐木的供货和安装,被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扣划的工程款和执行费160958元,确系同一工程,应该包含在最后一笔支付的工程款内,该笔160958元已被执行的到期债权应该依法中止执行,返还给异议人。其余所谓**新委托异议人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因为后来没有实际支付,该项异议不能成立;所谓协助渭滨法院执行900000万元,与本案太白县林业工作站协助我院执行系同一性质,互不矛盾,该项异议不能成立;所谓**新借异议人350000元,系**新与异议人另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该项异议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一、本院从异议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划拨太白县林业工作站协助扣留的被执行人**新工程款699069.8元,其中160958元依法中止执行,返还异议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异议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时宏杰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