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3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613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绿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38442.84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9686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588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银行存款1477030.79元。其中1461149.79元(含一般利息、**履行利息113020.9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15881元已缴纳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3执1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