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3民初2969号
原告:陕西双杨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2,男,汉族。
原告陕西双杨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双杨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双杨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双杨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