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一层临街商铺。
负责人:车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大厦4层B282。
法定代表人:葛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花城路西段鸿基新天地商业财富中心16-D1-0304。
法定代表人:葛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甲,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阳村乡电厂生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社,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乙,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狄寨街居民24号楼2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与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甲、***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西安市公证处(2017)西证执字第10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陕05执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日以被执行人财产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可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宏革
审判员 王亚民
审判员 连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