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霞,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文超,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伟,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西宁,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贾飞温,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振兴,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温、***、李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雁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温、***、李振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雁证执字第10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温、***、李振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嗣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温、***、李振兴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530元,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X号X幢X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X号X幢X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X)两套,本院在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封,但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尚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5474933.33元及利息,已受偿金额为19530元,未受偿金额为5455403.33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温、***、李振兴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