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407号
 
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赛高广场企业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洁,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维,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银行科技大厦****span>
法定代表人葛伟。
被告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刘云。
被告***,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社,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蓓,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社,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蓓,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鑫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了(2019)陕0523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西安鸿基实业控股有限公司、陕西鸿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航翔物业有限公司、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与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本案债务人,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系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宋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员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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