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423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莲湖区XX路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卫锋,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军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