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3民初43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葛伟,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西安圣雅园林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潘军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