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民终59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彤,(***之女),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远苗,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康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康市绿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波
审判员*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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