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17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563849841X。
法定代表人:朱文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栗县人民法院(2021)赣032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证券登记情况,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无住房公积金。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萍乡市安源区(不动产权证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和拍卖措施,但该不动产经过一拍、二拍及变卖法定措施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60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案件受理费5238元,保全费1770元,申请执行费3912.62元,截至今日未执行到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27日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孔祥勇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小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