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2民初1073号之二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843759925,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563849841X,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20元,由原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