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保349号 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313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已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6226********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3826.2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7582.15元;在××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1232********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291.93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e××××××××.com予以额度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2.00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