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83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3日生,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燎原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563849841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该案在诉讼阶段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案号为(2018)赣0983民初6513号,于2018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金陵路支行账户(账号:36×××99),冻结金额为320000元整,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9)赣0983执12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金陵路支行账户(账号:36×××99)存款320000元整。
二、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金陵路支行账户(账号:36×××99)存款5263.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三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纪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