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1执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恒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2018)川0121执2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21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薛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