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2788号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崔世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成,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蕊,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敏,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