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7120号
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保和乡天鹅村。
法定代表人:罗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成。
被告:四川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3层1307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柯。
被告:邓立柯,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森***商贸有限公司、邓立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2164.5元,由四川建国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诗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