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13272号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迎宾大道(黄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绿,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被告: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韩惠成。
原告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忠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