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7086号
原告: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双福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系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承,男,199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8号1栋10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系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津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0元,由原告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