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姜孟祥、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芜执字第00250-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顾玉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芜执字第002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大塘新村8幢103室、104室、106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芜县字第××、20××59、2009004061号],现因当事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大塘新村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