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芜执字第0025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振兴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广场805-807室。组织机构代码68363362-3
法定代表人:顾玉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王拐行政村中桥片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6812133393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广厦园林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芜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大塘新村1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大塘新村8幢103室、104室、106室的房屋。[房地权证号:芜县字第2009004058、2009004059、2009004061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