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28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63057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135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135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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