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011号
申请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10号楼首、二层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3453553G。
法定代表人:刘梓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伟建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春华园1座105商铺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5927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36号中旅银湾花园1座2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3724352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63057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康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三层办公楼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6908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结,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伟建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伟建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结的银行存款122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伟建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康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结的银行存款122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