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三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异68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文武南三巷21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东康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三层办公楼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54690847。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东西大道36号中旅银湾花园1座2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3724352X。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63057L。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康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三层办公楼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68448X。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坚辉银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三层办公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674239C。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导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高公路北侧西樵轻纺城锦虹街10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027113XR。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象岭大桥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30038M。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伟建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春华园1座105商铺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592728。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宜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河岗村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自编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20793P。 法定代表人:张国应。 异议人(被保全人):佛山市南海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河村礼门股份合作经济社“新基片塘”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1242945P。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四季康城冬雅园1座801房。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四季康城冬雅园1座801房。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龙泉路汇丰花园聚**403房。 上述14位异议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媚,均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佛山三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1号楼第四层A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349654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玫,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佛山三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与***等14位被保全人诉讼中财产保全一案中,被保全人以本院保全超标的额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粤0604执异513号执行裁定,裁定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三英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粤06执复265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2月14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及其与其他13位异议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保全人三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玫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等14位异议人称,请求法院在继续冻结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源混凝土公司)名下南海农商行账号8002********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536228元的同时,对(2022)粤0604执保2288号裁定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三英公司因与异议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异议人存款1536228元,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粤0604执保228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存款1536228元。法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显示,法院冻结了建源混凝土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崇南支行的账号8002********账户内存款1536228元,已足额冻结,法院在本案中冻结异议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属于超额查封、冻结异议人财产。现异议人申请对其他银行账户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英公司称,其与14位异议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因涉及9份借款合同,故提起诉讼9起,形成了系列案。三英公司同时申请了9份财产保全,保全案号为(2022)粤0604执保2228-2296号。法院依照三英公司的申请冻结了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其中2291号案冻结9755账号应冻结1536228元,实际冻结1233757.08元,未冻结302470.92元;2295号案冻结9915账户应冻结1536228元,实际冻结396731.03元,未冻结1139466.97元。故对9件系列案而言,解除部分账户的冻结后三英公司权益将无法保障。多个案涉银行账户为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解除冻结可能会损害三英公司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据此,预售监管账户款项内资金可能因建设工程而存在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即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可能因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而不能用于清偿三英公司的普通债权。故三英公司认为,在系列案件财产保全中,应当优先冻结非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然后再对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才能最大程度保护三英公司的合法权益。解除对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的冻结可能导致财产保全的意义丧失。若其他案件未足额冻结的情况下解除2288号案件部分冻结措施,将严重损害三英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维护三英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三英公司与***等14位异议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三英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作出(2022)粤0604执保228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等14位被申请财产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5362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对该裁定立即执行,冻结各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共29个。具体如下: (一)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个: 1.8002××××9280,已冻结45066.81元; 2.8002××××9362,已冻结512.72元; 3.8002××××7677,已冻结1892.21元; 4.8002××××2504,已冻结1035.95元; 5.8002××××2402,已冻结996.40元; 6.8002××××9686,已冻结937087.66元; 7.8002××××9755,已冻结1536228元; 8.8002××××9857,已冻结1536228元; 9.8002××××9915,已冻结1536228元; 10.×××39,已冻结1536228元; 11.8002××××3141,已冻结20.04元; 12.8002××××3196,已冻结20.04元; 13.×××04,已冻结20.04元; 14.×××02,已冻结20.04元; 15.8002××××1828,已冻结3165.63元。 上述15个账户中,序号15为佛山农商行账户,其余为南海农商行账户,其中序号4-14共11个账户为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 (二)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 16.工行南海樵园支行账户2013********,已冻结93.88元; 17.工行南海樵园支行账户2013********,已冻结1293.44元; 18.交行西樵支行账户4462********,已冻结774.51元; 19.农行西樵支行账户4453********,已冻结360.99元。 (三)建源混凝土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 20.南海农商行银行账户8002********,已冻结1389302.96元; 21.南海农商行西樵支行银行账户8002********,已冻结3016.52元; 22.顺德农商行银行账户8011********,已冻结88396.55元; 23.交行西樵支行银行账户4462********,已冻结12462.99元。 (四)其他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6个: 24.佛山市南海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南海农商行西樵支行银行账户8002********,已冻结13205.99元。 25.佛山市南海康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南海农商行西樵崇南支行银行账户8002********,已冻结119.13元。 26.佛山市南海导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南海农商行西樵支行银行账户8002********,已冻结662.31元。 27.***名下银行南海农商行西樵稔岗分理处银行账户8001********,已冻结1503.38元。 28.***名下中行南海西樵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6977********CNY0,已冻结1799.38元; 29.***名下渤海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10474612510001010750700100021843,已冻结0元。 本院首次冻结后,异议人主动向序号20账户存入款项,截至2022年8月4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1664566.71元,本院实际冻结1536228元。 另查明,三英公司以前述14位异议人为被告另提起了8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分别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分别裁定准予保全,保全金额均为1536228元。保全实施中,本院分别通过冻结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序号7、8、9、10号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款的方式,分别予以足额保全(其中序号7、序号9账户首次冻结时存款余额不能满足全部保全金额,后有款项存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规定:“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本案争议,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案涉(2022)粤0604执保2288号财产保全裁定准予保全的金额为1536228元,本院在实施该裁定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的29个银行账户,其中多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536228元,显属超标的额保全。被保全人对法院超标的额保全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账户的冻结,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现被保全人同意由本院继续保全冻结的账户,为建源混凝土公司名下南海农商行账号8002********银行账户(即前述序号20账户)。该账户非监管账户,本院已按财产保全标的额全额冻结账户内存款1536228元,对三英公司可能胜诉的债权有足够保障。故本院解除对被保全人其他账户的冻结,不影响三英公司在本案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至于三英公司所称其与被保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共9件,其余案件仅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预售房专用存款账户,不足以保障其债权的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三英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2)粤0604执保2288号执行裁定项下异议人下列28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1.异议人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4个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8002********、×××39、8002********、8002********、×××04、×××02; 2.异议人广东中旅(南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002********; 3.异议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樵园支行账号2013********、2013********账户、交通银行佛山西樵支行账号4462********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账号4453********账户; 4.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的账号8002********账户、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隆分理处账号8011********账户、交通银行佛山西樵支行账号4462********账户; 5.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账号8002********账户; 6.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康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崇南支行账号8002********账户; 7.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导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支行账号8002********账户; 8.异议人***名下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樵稔岗分理处账号8001********账户; 9.异议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中国银行佛山南海西樵支行营业部账号6977********CNY0账户、渤海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号10474612510001010750700100021843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