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中亿木业有限公司、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32878号 原告:广州中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8号C栋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3FW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6305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中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连线方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6587.6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6587.67元为本金,按照月息千分之零点五的标准从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3.本案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模板、木方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模板、木方用于中旅银湾花园8#、9#、10#的工程建设。合同暂定供货总金额为2612000元,付款方式为自供货之日起,第一个月的货款于第二个月10日支付100%。合同约定解决纠纷方式:协商不成的,均须向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合同后,原告应被告之要求,从2020年3月29日开始供货,至2020年8月11日止,共向被告指定工地送货11次,总货款为1119900元。被告收货后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843312.33元,尚有276587.67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对证据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利息申请表系原告自行制作,未经被告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与本案相关联,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276587.67元,并提供《模板、木方购销合同》、送货单、《木方模板对帐单确认表》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如数支付货款并计付违约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货款276587.67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0.6%的标准计算的违约**广州中亿木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8.82元,减半收取2724.41元,财产保全费1902.94元,合共4627.35元(广州中亿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迳付予广州中亿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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