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4407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63057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