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8执恢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民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大道868号6座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0JUH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启沅路6号康景轩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63057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北东路17号4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271966********。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文武南三巷2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2********。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春华园1座105商铺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0YXXK。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民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608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东天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中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社保等部门,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于2024年8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冬雅园1座801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6号水韵尚都4栋3507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6号水韵尚都地下室C区车位C548、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崇南段四季康城冬雅园半地下室30号小车位。查封期限至2027年8月14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出参与分配。 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因轮候冻结、冻结金额过少等原因,未能扣划到位款项。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