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14294号
原告:***,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02697.08元及利息(以202697.0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受理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4日,***、某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承包某某公司原西樵大桥收费站旧物业提升改造项目弱电工程,按清单施工包括弱电系统安装、监控系统安装;***包工包料,工程总价247460.47元;某某公司按工程进度第一个月支付工程款45%、第二个月支付45%余下10%尾款,待弱电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现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4月12日,***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274552.08元,但某某公司只向***支付71855元,尚余202697.08元工程款未支付。***多次催收,但某某公司一直拒绝支付。
某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称某某公司只支付了71855元是错误的,某某公司在***认可的71855元基础上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了15755元,即合共已付87610元,未付为186942.08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承认***在本案中所主张之事实,仅对尚欠货款数额有异议,故本院对***所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在庭审中确认收到某某公司支付的15755元,并主张尚欠金额为186942.08元。因双方达成一致,本院对该尚欠金额予以认可。对于***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并无约定,但某某公司逾期向***付款必然给***带来逾期付款损失。故本院综合合同约定及违约情况,酌定某某公司应以202697.08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以186942.0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向***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86942.08元及利息(以202697.08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月20日;以186942.0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1.69元,由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53.7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受理费2153.7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本案财产保全费160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42元,由被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2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