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阿勒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维,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9)新430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30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4.00元,减半收取8,00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吉 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王 淑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巴提哈胡尔马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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