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公路管理分局职工,住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第三人: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丽都孜阿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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