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公路管理分局职工,住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第三人: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丽都孜阿依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