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0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鹏,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302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宋鹏分期给付申请人山西华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其中于2016年12月5日前给付申请人2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15万元,剩余借款15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鹏、***银行存款514820元(含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