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谷县汇承溢建材厂、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同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倪增文,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建西,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雷文娟,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谷县汇承溢建材厂,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阳邑乡温家沟。

法定代表人:庞素兰,系该厂厂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晋文,太谷区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建明,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人。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住榆次区。

原审被告:施润小,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住郭家堡乡××号。

原审第三人:成学亮,又名成俊武,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村民,现住太谷区。

上诉人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区人民法院(2020)晋07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太谷区人民法院已移送我院的一审电子卷宗证据卷部分反映太谷县汇承溢建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文曾于2020年5月18日提交该厂砖厂发货单原件若干,2020年8月12日该厂另一诉讼代理人闫建明打收条将所有送货单原件取回。案涉发(送)货单系出卖方已履行出卖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佐证案涉2013年3月31日欠条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但经查,一审卷宗材料未反映对上述发(送)货单经过当事人质证,且施润小、***、中都公司二审均陈述一审未对该证据质证。此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谷区人民法院(2020)0726民初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太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韩 敏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