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054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鑫洪运建筑器材供应服务部,住所地泊头市寺门村镇南王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CRRC4Y
经营者:苏双来,男,汉族,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栋华,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218号兴达华苑1幢5层10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444930
法定代表人,倪增文,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与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