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鑫洪运建筑器材供应服务部与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054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鑫洪运建筑器材供应服务部,住所地泊头市寺门村镇南王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9CRRC4Y

经营者:苏双来,男,汉族,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栋华,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218号兴达华苑1幢5层10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1127444930

法定代表人,倪增文,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与二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