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榆次巍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民终2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榆次巍山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倪增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玉生,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边瑞钢,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榆次巍山煤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