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726民初10号
原告: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石象村南。
法定代表人:戎志君,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钢,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太谷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谷县里美庄村。
负责人:***,男,该村代理村长。
原告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钢,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92399.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项目为里美庄村商业中心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154280元,2018年10月1日增加预算费用588119.69元,合同总价款为3742399.69元,原告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2018年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15万元整,尚欠原告工程款2592399.69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
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公司工程款2592399.69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晋中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建设里美庄村商业中心项目,施工面积2738.2平方米,合同价款3154280元。2018年10月1日,因施工面积增加,双方核定增加预算588119.69元,合同总价款共计3742399.69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村委共计支付原告115万元,剩余2592399.69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欠付原告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592399.6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村委不持异议,其理应支付上述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第176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592399.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0元,由被告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