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办主任,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执行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323722.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755.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