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1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石象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701号尚品家园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办主任,住新疆阿克苏市。
本院执行太谷县兴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金额323722.6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至少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直到全部案款付清。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3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