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县执字第7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九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A802号。
被执行人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戴王路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湖南省九方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所收取的预付款23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806元,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70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佳佩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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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